罚款65万、负责人被行拘!商丘市公布5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1-31 15:35:56 | 作者: 半岛体育
为助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商丘市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以“零容忍”的态势打击各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了一批涉水污染案件,有力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和警示教育作用,
2023年5月10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商丘亿加亿纺织品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圆机织造车间西侧有一废料仓库,废料仓库北侧靠近窗户内侧有一个暗管。暗管一头位于废料窗户内侧,插入一个被水泥浇灌成型的圆形原料空桶内,然后插入地下管道,上有毛毯掩盖,空桶周边被方桶掩盖围绕。暗管另一头伸向窗户外侧指向被封闭的有机粪池,有机粪池处有一台水泵、一个活动软接头和一个连接沉淀池上下的铁制管头,有机粪池水泵、废料仓库窗户内暗管、平流沉淀池可以随意交叉互连。此外,平流沉淀池刮泥机走航架上安装两个110管道,一个是消防软管,用以补充污水系统营养;另一个是铁质管,能够最终靠其将沉淀池未经处理合格的污水排入有机粪池或连接暗管。
执法人员现场通过通水实验发现暗管从废料仓库出来向南通向成品仓库西北处的雨水池,然后向东出东大门进入城市管网。现场拆除暗管过程中,发现连接暗管的蛇皮软管口内存有少量废水。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之规定。2023年7月14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整改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商丘亿加亿纺织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陆拾伍万零贰佰捌拾陆元的行政处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一是严格守法,落实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案件。企业负责人及操作工人环保意识淡漠,对环保审批、验收过程中的有关要求置若罔闻,违法排放未经处理合格的废水,最终造成“小企业、大污染、高处罚”的最终结果。一起案件就是一记警钟,企业一定落实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深入学习环保法律和法规和环评批复要求,依法依规处理、排放污染物,做到知法、懂法、守法,避免侥幸心理。
二是严肃查处,依法严厉打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水污染成为群众严重关切的社会问题,生态环境部门不断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深挖违法线索、追根溯源,严格执法,依法严厉打击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等违法排污行为。在处以高额罚款的同时,还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三是部门联动,形成环境违法的执法合力。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充分的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作用,通过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和分工协作,形成最佳生态环境执法合力,共同打击了生态环境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
2023年6月4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现场检查夏邑县泓达新型墙体材料厂时发现,该企业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脱硫塔塔体破损严重,大量脱硫废水从塔体漏出,存积于地面。监督帮扶组现场将问题移交夏邑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夏邑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夏邑县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随即赶赴现场做出详细的调查。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发现,该企业脱硫废水未经过循环池处理,通过一条长约70米的水沟流入排水井内,经排水井管线排出厂外。监测人员现场对厂外水样进行采样监测,经监测水质PH值为2.9,为强酸性。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之规定。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整改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夏邑县泓达新型墙体材料厂作出罚款贰拾壹万伍仟柒佰壹拾肆元的行政处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夏邑县公安局,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该案件充分说明个别企业环保意识淡薄,擅自将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外排,行为性质恶劣。生态环境部门要精准锁定违法证据,高效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更要帮企业及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提升公司守法意识,维护水环境质量安全。
本案查处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高度配合,严厉打击了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达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示范引领效果,进而提升公司环保意识,发挥社会警示作用。
2023年1月30日、2月15日、2月17日、3月4日、3月6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先后五次对商丘市龙兴制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厂区内部分生产废水溢流至厂区道路和雨水管网内,雨水管网旁遗留有黄色液体。现场检查时,污水处理站曝气池正在曝气,未排水,也没有进生产废水;污水处理站东侧厌氧塔闲置没用,厌氧塔内空置;污水处理站配套的板框压滤机目测长期闲置;该公司生产厂区废水收集设施严重破损毁坏,跑冒滴漏严重;2号车间西北角存在液体流入车间外雨水管网痕迹,地面痕迹呈黄褐色;3号车间南侧真空泵及两个母液收集罐下面有黄褐色液体立即进入雨水管网内,地面有大量被腐蚀痕迹,地面呈黄褐色,含有刺鼻气味;3号车间内地面上有冲刷过的废水和液体,废水及液体通过车间内地漏进入车间北侧污水收集池,雨水管网内存有黄褐色生产废水。
2023年2月15日,现场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站东南侧雨水管网内废水进行采集水样,检测报告数据显示:COD为4920mg/L、氨氮为4450mg/L、总氮为7170mg/L;雨水总排口COD为2830mg/L、氨氮为1690mg/L、总氮为2770mg/L,严重超标。2023年2月17日,监测人员对污水处理站曝气池内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经化验,未监测到微生物。执法人员调取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示范区分局视频监控发现,商丘市龙兴制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2日11时13分开始外排雨水管网内废水,2月12日11时26分停止外排。
综上,该公司污水处理系统异常运行和使用,造成生产废水不能正常处理,导致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管网及应急水池临时存放,存在下雨天排放现象。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之规定。2023年5月5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整改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商丘市龙兴制药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叁拾柒万元的行政处罚。
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坚守底线,不越红线。倘若心怀侥幸,试图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非法排污,等待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作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事无巨细,一丝不苟,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才能让潜藏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无所遁形,对违法企业形成有力震慑和打击。
监测数据是废水是否超标排放的重要证据支撑。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与监测人员同步开展工作,视频取证、规范采样,锁定废水超标排放证据,确保违法事实清晰、证据链条完整,有利于精准打击废水超标排放行为。
案例四:商丘市洪海肉食品有限公司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案
2023年2月13日,商丘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商丘市洪海肉食品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已安装,但未能依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案件发生后,公司负责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改正了违法行为。
该公司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2023年3月29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肆万肆仟肆佰捌拾元的行政处罚。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企业治污设施的一部分,对于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可以实时掌握污染物排放状态,不仅有利于企业及时开展自查自纠,也有利于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进行在线监管,该案例中企业对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工作不够重视,违反法律规定被处以罚款,相关企业应当引以为戒,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定。
案例五: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水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案
2023年2月22日,商丘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发现,该医院水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已安装,但未能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案件发生后,医院负责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改正了违法行为。
该医院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2023年3月29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医院作出罚款伍万肆仟伍佰陆拾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重点排污单位理应当保持监测设施正常运作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委托第三方运营的不免除企业法律责任,本案中企业对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工作不够重视,未在生态环境部门规定期限内联网,违反法律规定,被处以罚款,相关企业应当引以为戒,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