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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4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关注】4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时间: 2024-04-05 17:07:50 |   作者: 半岛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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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第一天,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也将开始实施:本市老年助餐服务政策、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快递服务》国家标准、限制生鲜食用农产品过度包装……还有哪些新规将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详见下文↓

  为增强民间资本投资“新基建”动力,加大对区块链设施、智算设施、智能网联汽车设施等重点领域投资力度,在2020年版本基础上,市发展改革委修订形成了《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指导意见(2024年版)》。

  《指导意见》将“5年以上贷款利率不高于4%”调整为“5年以上贷款利率为五年期LPR减70个基点以上”;五个新城、南北转型等重点区域内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均享受1.5个百分点的最高贴息补助;投资申报门槛由1亿元调整为5000万元等。

  为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组织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上海市税费征收服务和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逐步优化税费服务方式,推动税费优惠应享尽享,在依法规范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考虑市场主体的权益保护,为市场主体降度易成本,助力上海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办法》共五章三十三条,主要围绕税费征收服务、税费征收保障、监督管理等内容展开,重点突出税费皆重、多重权益保障、数据共建共享、全面监督保障、多方协同治理等理念。《办法》将税收、社保和非税征收工作贯穿始终,强调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全方位、多元化权益保障,通过深化数据共享应用,完善税费风险管控,强化税费监督保障,推进各部门协同共治,为提升税费服务水平及征管质效提供制度支撑。

  为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保障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顺利开展,《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止。

  《办法》规定市财政局建立供应商库与法人库等信息比对机制,对供应商登记的基础信息进行核对。供应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办理信息登记和进入供应商库实行免费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信息登记或核对等为由向供应商收取费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电子化方式组织实施本市政府采购项目时,应当使用供应商库。发现供应商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应及时告知其进行更正。有意向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参加本市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提前完成信息登记和入库手续。未完成信息登记和入库手续的供应商,可以先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获取采购文件,但应在投标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完成登记入库手续。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规划公示规定》(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的规划公示,是指规划管理部门在批准方案前,将方案的相关联的内容向公众公开展示、听取公众意见的活动。《规定》明确以下两类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规划需进行公示:一是拟建工程与现有居住建筑相邻,或拟建工程冬至日日照阴影范围内有居住建筑,对相邻居住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二是重大公共设施项目,15分钟社区生活圈等民生工程,社会关注度高的建设项目和其它规划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城市安全、公共利益需要公示的项目。

  为进一步提升助餐服务水平,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实惠、安全可靠、营养健康的助餐服务,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推进本市老年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建议》,至2025年,全市社区长者食堂数量达到400家,老年助餐点达到2000个,日供餐能力达到25万客。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区块链跨链通用要求》等6项上海市区域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于2024年4月1日实施。6项标准分别是:

  《茎叶类蔬菜种植耕整地机械作业技术规范》(标准号:DB31/T 1456—2023)

  《长江刀鲚增殖放流操作作业规程》(标准号:DB31/T 1458—2023)

  《美洲鲥池塘养殖生产作业规程》(标准号:DB31/T 1459—2023)

  为加快推进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更好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不断的提高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便捷度和工伤职工获得感,自2024年4月1日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选择部分地市启动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原文可登录查看)。依托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实行试点地市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以下统称社保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试点期限为一年。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依据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国家药监局决定对27类医疗器械涉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容做调整(原文可登录查看)。

  实施要求明确:对于附件中调整涉及的09-07-02射频治疗(非消融)设备中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自3月28日起,可按《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的规定申请注册。自2024年4月1日起,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生鲜食用农产品》(GB 43284-2023)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生鲜食用农产品》(GB 43284-2023)(原文可登录查看)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为强化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引导生鲜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适度合理包装、规范市场监管提供执法依据和基础支撑。

  该标准明确了蔬菜(含食用菌)、水果、畜禽肉、水产品和蛋等五大类生鲜食用农产品是否过度包装的技术指标和判定方法。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三方面:一是针对不一样类别和不同销售包装重量的生鲜食用农产品设置了10%—25%包装空隙率上限。二是规定蔬菜(包含食用菌)和蛋不超过3层包装,水果、畜禽肉、水产品不超过4层包装。三是明确生鲜食用农产品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的比率不超过20%,对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草莓、樱桃、杨梅、枇杷、畜禽肉、水产品和蛋加严至不超过15%。为避免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或产生新的资源浪费,该标准设置了6个月的实施过渡期,并规定“实施之日前生产或进口的生鲜食用农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实施后,生产经营主体应按照该规定要求,对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包装进行合规性设计。

  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对用户下单和投递方式来进行了细分,更好适应寄递用户个性化需求。增加智能化服务要求。包括智能安检系统和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快递无人车、无人机等智能收投服务终端有关要求,推动新技术在行业的应用。

  新版国家标准《导游服务规范》(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新版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有:规范相关表述、更新导游服务能力要求、优化导游服务内容要求、增加出境游领队服务要求、优化入境游导游服务要求、完善突发事件和普遍的问题的处理要求、增加导游服务的品质评价内容。

  为加强全国政府采购数据共享共用,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信息查询使用便利度,自2024年4月1日起,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以下简称地方分网)应当将本地区全部政府采购项目(含低于500万元的项目)的各类公告和公示信息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发布(原文可登录查看)。中央主网提供全国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一站式”查询服务。中央主网开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共享接口。自2024年4月1日起,地方分网可通过接口获取在中央主网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中央主网开设“数据标准及规范”专栏,发布有关数据接口规范。请各地方分网依据数据接口规范组织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接口调试工作,确保政府采购数据共享渠道畅通。

  《节约型机关评价导则》新国家标准(GB/T 29118—2023)(原文可登录查看),202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版《节约型机关评价导则》国家标准突出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明确了节约型机关的定义;优化评价体系,规定了节约型机关评价指标的分类、内容和要求,明确了各地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确定节约型机关评价标准及达标分值;拓展创建内容,增加了党政机关落实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反食品浪费、塑料污染治理等决策部署的具体实际的要求;增强操作性,给出了节约型机关评价流程、评价指标计算方式以及建议权重,将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党政机关持续有力推进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提供强有力的标准支撑。

  为加强电能质量管理,保障电力系统电能质量水平,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更好满足电力用户电能质量需求,支撑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共分为八章、三十三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组织与职责,第三章—第五章为发电、输配电、用电的电能质量管理,第六章为信息管理,第七章为监督管理,第八章为附则。主要内容有三方面:一是提出了电能质量管理的内涵;二是明确了电能质量管理的组织与职责;三是建立了电能质量信息管理和监督管理制度。

  为大力推广节能减排降碳先进的技术,加快提升产品设备节能标准,支撑重点领域节约能源改造,助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推动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约束性指标,《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领先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领先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2年版)》(发改环资规〔2022〕1719号)同时废止,相关这类的产品设备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领先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最重要的包含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扩大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覆盖范围,二是加快提升产品设备节能标准,三是统筹推进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四是大力倡导绿色低碳消费,五是加大应用实施和监督检查力度,六是强化综合性政策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保障收购范围。《办法》第四条提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依照国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一同承担收购责任。

  为规范煤炭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煤炭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煤炭行政处罚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7年5月19日发布的《煤炭行政处罚办法》(煤炭工业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

  煤炭行政处罚由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管辖。本办法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三责令停产停业;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行政许可总体上有14项,其中由民航局实施的9项,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的5项。民航局将实施的部分行政许可委托给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要求,需对《规定》作出修改,明确民航局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规章依据(原文可登录查看)。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两个条款:一是对第21.2D条作出修改,在《规定》明确民航地区管理局自行实施审批工作的5项行政许可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受民航局委托,实施部分民用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以及适航证、出口适航证、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审批工作。二是对第21.35条作出修改,在型号合格审定环节,免除载人自由气球、滑翔机和按《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确定审定等级为1级或2级的低速飞机功能可靠性试飞要求。这些航空器设计简单,功能可靠性比较直观,可通过现有适航标准中的有关要求直接考察,产品安全能够获得保障。

  自然资源部发布《矿产资源定期调查规范第1部分:总则》《都市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程》《测绘成果汇交规范》等17项行业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些标准均面向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需求,旨在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利用,充分的发挥空间规划对推动都市圈高水平发展的非消极作用,有利于测绘成果的查询与利用。

  《盐碱地水产养殖用水水质》(原文可登录查看)是我国首个盐碱地水产养殖领域的国家标准。该标准的发布,为合理规划利用盐碱地水资源开展水产养殖提供了依据,对指导我国盐碱地区因地制宜开展水产养殖具备极其重大指导意义。标准的实施有利于盐碱地生态改良和拓展渔业发展空间,增加农(渔)民收入,助力乡村振兴。

  标准界定了盐碱地水产养殖用水水质的术语和定义,针对盐碱地水产养殖用水水质类型多、水化学组成复杂等问题,分别规定了适宜淡水鱼虾蟹类、广盐性鱼类和广盐性虾蟹类等主要养殖种类的盐碱地水产养殖用水指标,以及水样采集、现场处理、贮存和运输等要求,描述了相应的测定和结果计算方式,并给出了适宜盐碱地水产养殖的主要种类。

  强制性国家标准《港口作业安全要求第4部分:普通货物集装箱》(GB 16994.4—2023)实施

  强制性国家标准《港口作业安全要求第4部分:普通货物集装箱》(标准号:GB 16994.4—2023)(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了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的一般要求及船舶装卸作业、吊运、叉运、堆场堆存、装卸车、水平运输、拆装箱作业和应急的安全要求。标准适用于港口普通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区的装卸作业。

  由国家铁路局组织编制的《轨道交通电力牵引架空刚性接触网》等2项铁路国家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4月1日实施,2项标准中新制定1项,修订1项。

  《轨道交通电力牵引架空刚性接触网》(GB/T 43511-2023)规定了轨道交通电力牵引架空刚性接触网的应用条件、系统构成及技术方面的要求、设备及零部件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适用于工作速度 160 km/h 及以下的轨道交通电力牵引架空刚性接触网。

  《轨道交通机车车辆电连接器第3部分:通信控制连接器》(GB/T 25022.3-2023)规定了机车车辆车端电气通信控制连接器的使用环境、结构及形式、型号、接触对编号排列、技术方面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储存,适用于机车车辆车端电气通信控制连接器。

  国家铁路局发布《机车车辆称重台》等8项铁道行业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8项标准中新制定标准3项、修订标准5项,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此次发布的8项标准为机车车辆、工务工程、通信信号、运输、通用及综合专业的装备技术标准,主要是针对机车车辆称重台、机车车辆耐大气腐蚀钢、铁路轨距杆、铁路信号AX系列继电器、铁路信号交流二元继电器、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等提出了技术方面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对铁路机车车辆大风环境下的空气动力学性能提出了评估要求和试验方法;对铁路信号继电器提出了试验方法。标准的制修订为产品的设计、制造、检验、应用提供了技术是依据,对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和提升产品质量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轨道交通电力牵引架空刚性接触网》(GB/T 43511-2023)、《轨道交通机车车辆电连接器第3部分:通信控制连接器》(GB/T 25022.3-2023)(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4月1日实施。该2项标准是中国铁路技术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布为铁路产品的设计、制造、检验等提供了技术是依据,对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和提升产品质量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系列推荐性国家标准《公路网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互联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标准号:GB/T 28059.1—2023)、《公路网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互联技术规范 第2部分:视频格式与编码》(标准号:GB/T 28059.2—2023)、《公路网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互联技术规范 第3部分:接口与通信控制协议》(标准号:GB/T 28059.3—2023)和《公路网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互联技术规范 第4部分:用户及设备管理》(标准号:GB/T 28059.4—2023)(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系列标准分为4个部分,第1部分规定了公路网图像信息管理系统部省间相互连通的总体架构、功能要求、性能要求、测试要求等通用性技术方面的要求;第2部分规定了公路网图像信息管理系统部省间相互连通的数字视频格式、视频接口的要求和测试方法;第3部分规定了公路网图像管理系统相互连通接入方式、传输和控制安全性要求及测试方法;第4部分规定了公路网图像信息管理系统部省间相互连通的用户及设备的管理模型、编码对象、对象编码规则、功能单元编码规则、时钟同步规则、视频图像文字信息标注的要求。本系列标准适用于公路网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部省间相互连通,省级间和省内平台间的互联互通参照使用。

  《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等9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其中6项4月1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部制修订9项国家标准,其中6项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标准号:GB/T 16739.1-2023)

  《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标准号:GB/T 16739.2-2023)

  《公路网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互联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标准号:GB/T 28059.1-2023)

  《公路网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互联技术规范第2部分:视频格式与编码》(标准号:GB/T 28059.2-2023)

  《公路网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互联技术规范第3部分:接口与通信控制协议》(标准号:GB/T 28059.3-2023)

  《公路网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平台互联技术规第4部分:用户及设备管理》(标准号:GB/T 28059.4-2023)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目录第1部分:总则》等34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次发布34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由两套标准组成,分别为《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目录》和《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值域代码》,均包含总则、标识、人口学及社会经济学特征、健康史、健康危险因素、主诉与症状、体格检查、临床辅助检查、实验室检查、医学诊断、医学评估、计划与干预、卫生健康费用、卫生健康机构、卫生健康人员、药品与医疗器械、卫生健康管理等17个部分。

  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标准号:WST 821-2023)(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对托育机构的办托条件、托育队伍、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养育支持、安全保障、机构管理等评估的内容。标准适用于对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照护服务的机构(含幼儿园的托班)的评估。对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的评估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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